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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房屋补偿不公平 不准强拆

发表于2012-04-10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有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司法解释中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的,不准强制执行。

发表于2012-04-10

以下七种情形 应裁定不准执行

这条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这部司法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发表于2012-04-10

这条司法解释中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这七种情形包括: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发表于2012-04-10

房屋强制拆迁 必须向法院申请

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释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这个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发表于2012-04-10

不要放弃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是什么?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给予足够的保障?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分析,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可了之后,如果是合法的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发表于2012-04-10

针对公众最关心“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的问题,记者注意到,与以往此类案件主要对政府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不同,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采取更多审查手段查明事件真相。

赵大光指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还可以做现场调查等等,目的就是要把事实搞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然后作出正确判断。

赵大光提示公众,不要放弃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有四个渠道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和保护。

发表于2012-04-10

第一,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第二,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发表于2012-04-10
来源: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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